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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78號
原 告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被告111年8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U2S082號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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