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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朔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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