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1,交,865,2022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65號
原 告 劉百堯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民國111年11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ERA41375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