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1,簡,124,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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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NGUYEN THIEN TIEP(中文姓名:阮善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新北市政府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11年10月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111865738號函移送本院辦理,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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