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郭俊哲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案號欄所載「111年度聲字第26號」,應更正為「111年度聲字第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佳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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