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2,交,10,2023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陳志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一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二股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限原告於該補正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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