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2,交,27,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7號
原 告 陳彥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民國112年1月10日新北裁催字第48-CC9D20299號、第48-CC9D80313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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