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85號
原 告 李蓓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被告112年3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