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2,交,415,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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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15號
原 告 林昆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7日具狀(經本院同年6月8日收狀)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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