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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明山即泰山英仁醫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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