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2,簡,8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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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3號
原告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表人王修治
訴訟代理人劉晉瑋
蔡世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敏浩即游坤龍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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