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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宋家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
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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