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簡,21,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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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鵬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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