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簡,22,2013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宋家銘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 表 人 張 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男
訴訟代理人 王幼慈
訴訟代理人 張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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