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簡,23,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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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呂秋香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意旨所載,應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㈡被告代表人之姓名(應為:張璠)、㈢被告及代表人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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