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3,簡,54,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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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王姿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因違反都市計劃法事
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則徵收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02年7月2日北城開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102年8月23日北城開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及新北市政府103年2月25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依原告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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