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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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