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4,交,30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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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02號
原 告 陳東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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