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4,簡,43,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黎蘭芳即蘭芳越南餐飲店
(送達代收人 曾育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 月2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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