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522,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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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22號
原 告 黃國忠
送達代收人 于正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5年 10月11日桃交裁罰字第58-CZ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是應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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