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596,201704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朝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5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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