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簡,135,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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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陳黃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因補繳停車費用事件,於
民國1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105年7月1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50716539號函所檢送之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3月15日新北交營字第1050398360號函所為通知補繳停車費9140元之處分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從而本件原處分所命補繳停車費用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105年9月19日起訴時僅繳納300元,依前開說明,仍尚欠第一審起訴裁判費1,7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尚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0元,否則,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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