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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村澤
上列上訴人因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83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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