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3,2017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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