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行執,9,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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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9號
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李福華
代 理 人 陳柏堅
債 務 人 黃誌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為對第3人之債權,而第3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建國北路,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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