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7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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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
原 告 吉泰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双鳳
原 告 阮紅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翁翰輝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分別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58號及106年3月30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106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新北市○○區○○0段000號)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訴訟代理人及原告阮紅蝶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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