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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辜鴻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提出起訴狀,並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而非「行政訴訟聲明疑義狀」)。
㈡原告稱謂(僅為「原告」而非「聲明疑義人」)。
㈢被告之機關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李忠台,住同被告址)。
㈣起訴之聲明(依原告書狀之意旨,如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應為:撤銷被告民國107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
)。
㈤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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