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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收異字第7號
聲 請 人 NGUYEN TRUNG HOA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署長)
上列聲請人因收容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 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13條之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收容人NGUYEN TRUNG QUAN 目前收容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收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中,聲請人聲請受收容人停止收容,自應由受收容人NGUYEN TRUNG QUAN 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具狀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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