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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48號
原 告 傅俊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107年1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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