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916,2019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振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91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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