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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
代 表 人 連志威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喻
訴訟代理人 卓奕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豪間,因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等規定,向被告李志豪請求償還不適服現役賠償21萬7,204元,則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數額既在 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 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依前開說明,尚欠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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