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交,84,2019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4號
原告即上訴人 盧俊安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29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原告即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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