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他,1,201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相對人即抗告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因交通裁決事件終結
後,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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