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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院 108年度訴字第1209號裁定移送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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