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附表三所示之處分(即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向本院提
- 主文
- 一、原告之訴駁回。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原告起訴除訴請撤銷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
-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
- 貳、實體方面:
- 一、爭訟概要:
- (一)緣自105年5月31日起迄今車籍登記之車主為原告之車牌
- (二)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
- (三)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三所示之
- (四)原告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處分(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 (一)主張要旨:
- (二)聲明: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均撤銷。
-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 (一)答辯要旨:
-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爭點:
- 五、本院的判斷:
- (一)前提事實:
- (二)原告所指系爭車輛自106年3月9日起即非原告所有一事
-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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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13號
原 告 余正強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蔡承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之處分(即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除訴請撤銷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處分(即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外,尚訴請撤銷被告民國(下同)108 年7 月4 日新北裁催字第48-1AK000000號及108 年7 月4 日新北裁催字第48-1AK000000號等2 件裁決處分,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自行撤銷此2 件裁決處分,故此2 件裁決處分自非本件司法審查之對象。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一)緣自105 年5 月31日起迄今車籍登記之車主為原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經駕駛而行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速公路,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機關就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送達資料予以查證後,分別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不服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各逕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
(二)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嗣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不服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逕為裁處原告罰鍰300 元。
(三)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三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嗣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如附表三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不服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裁決書,各逕為裁處原告罰鍰300 元。
(四)原告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處分(即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均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已揭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係採取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故行為人在客觀上如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在主觀上復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即不得對之處罰。
復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其本質在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而,對於違反該條例所規定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科以制裁,其性質上屬於行政罰,準此,其處罰對象必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之人,倘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或可認其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則自無受處罰之理。
是受處分人如已舉證證明其並無違規行為且無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即不得對之處罰,此方符合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及有責性原則。
2、次按,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3 個月,少於3 個月者,概以3 個月計之;
滿期後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
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4 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制目的應在於處罰機關基於職權調查原則一般僅能查知汽車車籍登記之所有人,較無從查究實際汽車駕駛人為何人,相對而言,汽車所有人針對汽車駕駛人之釐清更能掌握正確資料,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明文課予汽車所有人直接協力義務,令其負有陳報違規汽車駕駛人為何人之義務,該規定僅在減輕行政機關的調查義務,並不表示在有證據證明可能為汽車所有人或行為人時,行政機關仍只能依照形式外觀作認定,行政機關仍有依職權調查的義務。
又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對象之汽車所有人,應係指違規時汽車之所有權人,而非汽車之登記名義人。
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1 第1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項,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管理事項,雖可依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作為該車所有人之判斷依據,然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為民法上之所有權人。
3、自106 年3 月9 日起,系爭車輛並非原告所有,亦非由原告駕駛使用,且業經第三人富0當舖出售予第三人謝0錡使用,並由不明人士占有使用中,原告顯非交通違規事件可歸責之實際行為人:⑴查105 年7 月14日,原告以系爭車輛向第三人富0當舖辦理典當,原告雖曾於同年7 月14日、8 月15日、9 月16日、10月21日給付利息,但原告之後並未贖回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流當,所有權並因此移轉予富康當舖。
⑵其後,原告因陸續接獲主管機關就系爭車輛開立多筆逕行舉發罰單,原告與富康當舖因而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經原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提出民事起訴後(案號:107 年度重簡字第2059號,下稱民事事件),富康當舖於民事事件進行期間向原告及承審民事法院均表示因系爭車輛已流當,其並早在106 年3 月9 日將系爭車輛出售予第三人謝0錡,富0當舖並已在出售當時將系爭車輛點交予第三人謝0錡使用,系爭車輛目前去向不明,富0當舖亦不知第三人謝0錡之行蹤。
期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函查後,雖得知第三人謝0錡業於106 年9 月15日死亡,惟系爭車輛迄今仍有遭人駕駛而衍生諸多逕行舉發之違規情節在案,可見,系爭車輛於第三人謝0錡亡故後已遭不明人士占有使用中。
⑶由上足見,自106 年3 月9 日起,系爭車輛並非原告所有,亦非由原告駕駛使用,且業經富0當舖出售予第三人謝0錡使用,刻並由不明人士占有使用中,原告顯非交通違規事件可歸責之實際行為人。
4、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使用人,亦非實際駕駛使用系爭車輛之人,被告以原告為系爭車輛之登記名義人而為裁決,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應當撤銷:⑴查被告前以原告為系爭車輛之登記名義人並寄發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82件),以系爭車輛於106 年3 月16日至106 年12月27日間,具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或「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舉發違規事實,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就單一舉發違規事實,各處以原告300 元之罰鍰。
⑵惟查,誠如以上所述,自106 年3 月9 日起,系爭車輛並非原告所有,亦非由原告駕駛使用,且業經富0當舖出售予第三人謝0錡使用,刻並由不明人士占有使用中,原告誠非交通違規事件可歸責之實際行為人,自不應受處罰,從而,根據上開法規及實務見解,被告僅以原告為系爭車輛之登記名義人即將舉發違規事實歸責於原告並為原處分之裁決,可見原處分之認事用法,實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自有理由。
(二)聲明: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查,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經駕駛而行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速公路,且並未繳納通行費用一節及未繳納路邊停車費,業如前述,而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所為之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書、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對原告停車費欠繳,分別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合法送達原告,是原告經掛號書面催繳後,未依期限補繳通行費,本處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等規定予以裁處原告各300 元,揆諸前開規定,洵屬有據。
2、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並非原告所有;
惟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甚明。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已合法送達原告已如前述,則原告既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訴外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訴外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告知應歸責訴外人,因之被告即得另行通知訴外人到案依法處理,惟原告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則被告依法逕為裁處原告,核屬有據,原告上開主張,尚無足採。
3、綜上所陳,本件催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用(ETC )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未依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前完成補繳,已違反前揭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依規定繳費之行政法上義務,本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各裁罰300 元,於法並無不合;
另本件停車費之催繳通知亦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未依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前完成補繳,已違反前揭停車應依規定繳費之行政法上義務,本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各裁罰300 元,於法並無不合。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所指系爭車輛自106 年3 月9 日起即非原告所有一事,是否影響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之合法性?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查詢車牌AQD-8930資料影本1 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1紙(見本院卷2 第45頁、第427 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扣款明細影本1 份(見本院卷2 第47頁、第48頁)、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各62紙(見本院卷2 第53頁至第114 頁)、如附表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各6 紙(見本院卷2 第209 頁至第214 頁)、如附表三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影本、催繳通知送達證書影本、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各11紙(見本院卷2 第117 頁至第203 頁〈單數頁〉)、催繳單查詢結果影本4 紙、新北市○○○○○○○○○○○0 ○○○○○○0 ○000 ○○○000 ○○○○○○○○○00○○○○○○0 ○000 ○○○000 ○○○○○○○○區○道○○○路○○號繳費通知單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各17紙(見本院卷2 第313 頁至第329 頁、第331頁至第339 頁)及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影本各1 紙(見本院卷1 第23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104 頁)、原告個人基料資料查詢結果1 紙(見本院卷2第429 頁)附卷可憑,是此等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所指系爭車輛自106 年3 月9 日起即非原告所有一事,並不影響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之合法性: 1、應適用之法令:⑴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①第1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②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
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①第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6款、第4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②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③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⑶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
2、自105 年5 月31日起迄今,系爭車輛之車籍登記之車主為原告,而系爭車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經駕駛而行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速公路,又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均未繳納通行費及停車費,經相關機關以書面通知向原告催繳後,原告仍未依限繳納,故經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舉發機關逕行舉發,而原告均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不服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以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對系爭車輛之車主即原告裁處該等處罰內容,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
惟查:⑴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通知系爭車輛車籍登記之車主(即原告)補繳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行費,而原告並未於補繳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亦未依限補繳該等通行費,則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舉發,而被告據之予以裁處,核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等規定足為明確之依據。
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所為舉發(處罰)之對象為車輛所有人或行為人,然若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所指之「逕行舉發」,則係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之對象,除非車輛所有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指駕(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否則縱使車輛所有人非實際行為人,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又觀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相較之下受處分人時間、人力較為寬裕,且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亦均在受處分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倘若僅課予受處分人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而容任其於任何時間均得提出,亦將使究竟何人應負最終行政罰責任之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且亦與前揭規定中「應於到案日期前提出」期限之限制形同具文,此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故立法者課與受處分人在期限前提出證明之義務,違反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使車輛所有人負最終處罰責任。
據此,亦足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車輛所有人」應係指監理機關所為車籍登記之「車主」,此與民法上所有人之概念尚非必然一致,否則若舉發機關、裁罰機關尚需查明車輛之民法上之所有人為何,則不僅客觀上難以達成,甚至將造成罹於舉發、裁處權時效之情事,此自非立法之本旨。
查本件原告既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系爭車輛通行(停車)時間之車籍登記之車主,又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既於應到案期限前合法送達原告,而原告並未於該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則被告因之乃以原告為處罰對象而為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依法即屬有據,是原告迨起訴時始主張系爭車輛業於106 年3 月8 日流當而非屬其所有(見本院卷1 第105 頁之「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影本),仍不影響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八十(以原告為裁罰對象)之合法性。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①通行時間 │違規事實(繳│①舉發機關、舉發通│處分書日期│處罰內容 │備註 │
│號│②通行路段 │費期限) │ 知單日期、案號 │、案號 │ │ │
│ │ │ │②應到案日期 │ │ │ │
├─┼───────┼──────┼─────────┼─────┼─────┼───┤
│1 │①106 年3 月16│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一 │
│ │②國道五號羅東│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蘇澳49.4K │繳費(106 年│ZIQ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6 月12日)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2 │①106 年3 月17│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二 │
│ │②國道三號安坑│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中央- 安康│繳費(106 年│ZFP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路)- 中和(│6 月12日)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 連接臺64)33│ │ │ │ │ │
│ │ .7K等 │ │ │ │ │ │
├─┼───────┼──────┼─────────┼─────┼─────┼───┤
│3 │①106 年3 月18│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三 │
│ │②國道一號高公│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局- 林口(文│繳費(106 年│ZAQ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化一路)37.6│6 月12日)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 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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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106 年3 月19│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四 │
│ │②國道一號臺北│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Z│ │ │
│ │ (重慶北、士│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AS223283號│ │ │
│ │ 林)- 圓山(│6 月12日)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 建國北路)23│ │ │ │ │ │
│ │ .3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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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①106 年3 月2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五 │
│ │②國道一號三重│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五股29.3K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6 月12日)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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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①106年3月21日│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②國道五號羅東│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六 │
│ │ - 蘇澳49.4K │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等 │繳費(106 年│ZIQ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6 月12日 )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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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①106 年3 月27│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七 │
│ │②國道三號安坑│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中央、安康│繳費(106 年│ZFP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路)- 中和(│6 月12日 )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 連接台64)33│ │ │ │ │ │
│ │ .7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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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①106 年3 月31│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八 │
│ │②國道一號台北│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重慶北、士│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林)- 三重26│6 月12日 ) │②106 年8 月27日 │ │ │ │
│ │ .4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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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①106 年4 月2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九 │
│ │②國道一號高公│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局- 五股33.9│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K 等 │6 月26日) │②106 年9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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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①106 年4 月5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局-五股33.9K│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6 月26日) │②106 年9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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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①106 年4 月9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7 │4 日新北裁│ │十一 │
│ │②國道一號高公│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局- 五股33.9│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K 等 │6 月26日 ) │②106 年9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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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①106 年4 月26│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二 │
│ │②國道一號五股│催繳不依規定│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三重29.3K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7 月10日) │②106 年9 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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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①106年4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②國道一號三重│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三 │
│ │ - 五股29.3K │催繳不依規定│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等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7 月10日 ) │②106 年9 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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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①106 年5 月1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四 │
│ │②國道一號機場│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系統(連接國│繳費(106 年│ZAQ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二)- 桃園50│7 月25日) │②106 年10月12日 │ │ │ │
│ │ .9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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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①106 年5 月5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8 年8 │4 日新北裁│ │十五 │
│ │②國道一號台北│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重慶北、士│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林)- 三重26│7 月25日 ) │②106年10月12日 │ │ │ │
│ │ .4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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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①106 年5 月1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六 │
│ │②國道一號三重│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五股29.3K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7 月25日) │②106 年10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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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①106 年5 月13│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七 │
│ │②國道三號樹林│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土城(連接│繳費(106 年│ZFP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台65)44.7K │7 月25日 ) │②106 年10月12日 │ │ │ │
│ │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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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①106 年5 月14│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8 │4 日新北裁│ │十八 │
│ │②國道三號中和│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連接台64)│繳費(106 年│ZFP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土城(連接│7 月25日) │②106 年10月12日 │ │ │ │
│ │ 台65)39.4K │ │ │ │ │ │
│ │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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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①106 年5 月16│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十九 │
│ │②國道一號三重│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臺北(重慶│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北、士林)25│8 月10日)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 │ .6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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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①106 年5 月2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年9月│4 日新北裁│ │二十 │
│ │②國道一號五股│催繳不依規定│13日國道警交字第Z │催字第48-0│ │ │
│ │ - 三重29.3K │繳費(106 年│AS292112號 │00000000號│ │ │
│ │ 等 │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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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①106 年5 月25│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一│
│ │②國道一號三重│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 │ │ │
│ │ - 五股29.3K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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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①106 年5 月27│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二│
│ │②國道一號臺北│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重慶北、士│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林)- 三重26│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 │ .4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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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①106 年5 月28│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三│
│ │②國道一號三重│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五股29.3K │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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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①106 年5 月29│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四│
│ │②國道一號臺北│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重慶北、士│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林)- 三重26│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 │ .4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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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①106 年5 月3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8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五│
│ │②國道一號圓山│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建國北路)│繳費(108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臺北(重慶│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 │ 北、士林)24│ │ │ │ │ │
│ │ .8K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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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①106 年5 月31│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8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六│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8 月10日 ) │②106 年10月28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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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①106 年6 月6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七│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8 月25日 ) │②106 年11月12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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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①106 年6 月9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八│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8 月25日 ) │②106 年11月12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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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①106 年6 月1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二十九│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8 月25日 ) │②106 年11月12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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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①106 年6 月13│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9 │4 日新北裁│ │三十 │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8 月25日 ) │②106 年11月12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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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①106 年6 月2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0│4 日新北裁│ │三十一│
│ │②國道三號安坑│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中央- 安康│繳費(106 年│ZFP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路)- 中和(│9 月11日 ) │②106 年11月27日 │ │ │ │
│ │ 連接台64)33│ │ │ │ │ │
│ │ .7K等 │ │ │ │ │ │
├─┼───────┼──────┼─────────┼─────┼─────┼───┤
│32│①106 年6 月21│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0│4 日新北裁│ │三十二│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9 月11日 ) │②106 年11月27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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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①106 年6 月23│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0│4 日新北裁│ │三十三│
│ │②國道五號羅東│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蘇澳49.4K │繳費(106 年│ZIQ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等 │9 月11日 ) │②106 年11月2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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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①106 年7 月18│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四│
│ │②國道一 號五 │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堵-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10月11日) │②106 年12月28日 │ │ │ │
│ │ 6.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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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①106 年7 月2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五│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3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0月11日) │②106年12月28日 │ │ │ │
│ │ 1K等 │ │ │ │ │ │
├─┼───────┼──────┼─────────┼─────┼─────┼───┤
│36│①106 年8 月1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六│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37│①106 年8 月2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七│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1K等 │ │ │ │ │ │
├─┼───────┼──────┼─────────┼─────┼─────┼───┤
│38│①106 年8 月3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八│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39│①106 年8 月5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三十九│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0│①106 年8 月6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四十 │
│ │②國道一號大華│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系統(連接台│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62)- 五堵6.│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1K等 │ │ │ │ │ │
├─┼───────┼──────┼─────────┼─────┼─────┼───┤
│41│①106 年8 月7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四十一│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2│①106 年8 月1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四十二│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3│①106 年8 月12│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1│4 日新北裁│ │四十三│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0月25 日) │②107 年1 月11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4│①106 年8 月17│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四│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5│①106 年8 月18│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五│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6│①106 年8 月19│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六│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47│①106 年8 月24│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七│
│ │②國道一號汐止│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汐止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國三)- │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五堵9.9K等 │ │ │ │ │ │
├─┼───────┼──────┼─────────┼─────┼─────┼───┤
│48│①106 年8 月25│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八│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1K等 │ │ │ │ │ │
├─┼───────┼──────┼─────────┼─────┼─────┼───┤
│49│①106 年8 月26│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四十九│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1月10日) │②107 年1 月26日 │ │ │ │
│ │ 1K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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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①106 年9 月8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6 年12│4 日新北裁│ │五十 │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1月27日) │②107 年2 月11日 │ │ │ │
│ │ 1K等 │ │ │ │ │ │
├─┼───────┼──────┼─────────┼─────┼─────┼───┤
│51│①106 年10月4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1 │4 日新北裁│ │五十一│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12月25日) │②107 年3 月12日 │ │ │ │
│ │ 1K等 │ │ │ │ │ │
├─┼───────┼──────┼─────────┼─────┼─────┼───┤
│52│①106 年10月8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1 │4 日新北裁│ │五十二│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2月25日) │②107 年3 月12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3│①106 年10月9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1 │4 日新北裁│ │五十三│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2月25日) │②107 年3 月12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4│①106 年10月10│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1 │4 日新北裁│ │五十四│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2月25日) │②107 年3 月12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5│①106 年10月13│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1 │4 日新北裁│ │五十五│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6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2月25日) │②107 年3 月12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6│①106 年10月23│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2 │4 日新北裁│ │五十六│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1 月10日) │②107 年3 月29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7│①106 年10月29│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2 │4 日新北裁│ │五十七│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 │ │ │
│ │ - 基隆端(基│1 月10日) │②107 年3 月29日 │00000000號│ │ │
│ │ 隆港)0.5K等│ │ │ │ │ │
├─┼───────┼──────┼─────────┼─────┼─────┼───┤
│58│①106 年11月4 │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2 │4 日新北裁│ │五十八│
│ │②國道三號瑪東│催繳不依規定│月27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系統(連接台│繳費(107 年│ZIR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62)- 基金2.│1 月25日) │②107年4月13日 │ │ │ │
│ │ 1K等 │ │ │ │ │ │
├─┼───────┼──────┼─────────┼─────┼─────┼───┤
│59│①106 年11月17│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3 │4 日新北裁│ │五十九│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2 月12日 ) │②107 年4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60│①106 年11月19│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3 │4 日新北裁│ │六十 │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2 月12日 ) │②107 年4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61│①106 年11月21│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3 │4 日新北裁│ │六十一│
│ │②國道一號基隆│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長庚醫院)│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 基隆端(基│2 月12日 ) │②107 年4 月26日 │ │ │ │
│ │ 隆港)0.5K等│ │ │ │ │ │
├─┼───────┼──────┼─────────┼─────┼─────┼───┤
│62│①106 年12月14│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3 │4 日新北裁│ │六十二│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28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2 月26日 ) │②107 年5 月12日 │ │ │ │
│ │ 1K等 │ │ │ │ │ │
├─┼───────┼──────┼─────────┼─────┼─────┼───┤
│63│①106 年12月25│汽車行駛於應│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 │繳費之公路經│公路警察局107 年4 │4 日新北裁│ │六十三│
│ │②國道一號五堵│催繳不依規定│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催字第48-0│ │ │
│ │ - 大華系統(│繳費(107 年│ZAS000000 號 │00000000號│ │ │
│ │ 連接台62)6.│3 月12日 ) │②107 年5 月27日 │ │ │ │
│ │ 1K等 │ │ │ │ │ │
└─┴───────┴──────┴─────────┴─────┴─────┴───┘
附表二:
┌─┬───────┬──────┬─────────┬─────┬─────┬───┐
│編│①時間 │違規事實 │①舉發機關、舉發通│處分書日期│處罰內容 │備註 │
│號│②地點 │ │ 知單日期、案號 │、案號 │ │ │
│ │ │ │②應到案日期 │ │ │ │
├─┼───────┼──────┼─────────┼─────┼─────┼───┤
│1 │①106 年5 月1 │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7時28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8 月18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四│
│ │②新北市三重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長元街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10月5 日│00000000號│ │ │
│ │ │6 年8 月12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PHXQKA73P5│ │ │ │ │
│ │ │80091,欠費 │ │ │ │ │
│ │ │45元) │ │ │ │ │
├─┼───────┼──────┼─────────┼─────┼─────┼───┤
│2 │①106 年5 月1 │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9時31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8 月18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五│
│ │②新北市三重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環河南路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10月5 日│00000000號│ │ │
│ │ │6 年8 月12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PHTGQA73P6│ │ │ │ │
│ │ │91625,欠費1│ │ │ │ │
│ │ │0元) │ │ │ │ │
├─┼───────┼──────┼─────────┼─────┼─────┼───┤
│3 │①106 年5 月3 │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7 時28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8 月18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六│
│ │②新北市三重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長元街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10月5 日│00000000號│ │ │
│ │ │6 年8 月12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PH83AE73P5│ │ │ │ │
│ │ │80131,欠費2│ │ │ │ │
│ │ │55 元) │ │ │ │ │
├─┼───────┼──────┼─────────┼─────┼─────┼───┤
│4 │①106 年5 月15│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7 時36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7 月28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七│
│ │②新北市中和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民德路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9 月14日│00000000號│ │ │
│ │ │6 年7 月22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THFHI083T6│ │ │ │ │
│ │ │21184,欠費4│ │ │ │ │
│ │ │0元) │ │ │ │ │
├─┼───────┼──────┼─────────┼─────┼─────┼───┤
│5 │①106 年5 月18│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6時35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7 月28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八│
│ │②新北市三重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集成路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9 月14日│00000000號│ │ │
│ │ │6 年7 月22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DHTER683D4│ │ │ │ │
│ │ │70151,欠費 │ │ │ │ │
│ │ │20元) │ │ │ │ │
├─┼───────┼──────┼─────────┼─────┼─────┼───┤
│6 │①106 年5 月25│在道路收費停│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0時35分 │車處所停車經│106 年8 月4 日新北│4 日新北裁│ │六十九│
│ │②新北市三重區│催繳不依規定│交營字第100000000 │催字第48-1│ │ │
│ │ 正義北路 │繳費(未於10│號②106 年9 月21日│00000000號│ │ │
│ │ │6 年7 月29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PHFE9J83P6│ │ │ │ │
│ │ │00066,欠費1│ │ │ │ │
│ │ │5元) │ │ │ │ │
└─┴───────┴──────┴─────────┴─────┴─────┴───┘
附表三:
┌─┬───────┬──────┬─────────┬─────┬─────┬───┐
│編│①時間 │違規事實 │①舉發機關、舉發通│處分書日期│處罰內容 │備註 │
│號│②地點 │ │ 知單日期、案號 │、案號 │ │ │
│ │ │ │②應到案日期 │ │ │ │
├─┼───────┼──────┼─────────┼─────┼─────┼───┤
│1 │①106 年6 月6 │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6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4時4 分 │車處所停車經│ 10月17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 │
│ │②基隆市信三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6 年12月1 日 │00000000號│ │ │
│ │ │6 年8 月15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P8SL793090│ │ │ │ │
│ │ │1 ,欠費95元│ │ │ │ │
│ │ │) │ │ │ │ │
├─┼───────┼──────┼─────────┼─────┼─────┼───┤
│2 │①106 年7 月21│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0時33分 │車處所停車經│ 1 月3 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一│
│ │②基隆市中正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2 月17日 │00000000號│ │ │
│ │ │6 年10月3 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40BDMB3038│ │ │ │ │
│ │ │4 ,欠費100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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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①106 年7 月22│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5時56分 │車處所停車經│ 1 月3 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二│
│ │②基隆市中正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2 月17日 │00000000號│ │ │
│ │ │6 年10月3 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4CYMOB3046│ │ │ │ │
│ │ │8 ,欠費50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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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106 年9 月19│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21時6 分 │車處所停車經│ 2 月9 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三│
│ │②基隆市信二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3 月26日 │00000000號│ │ │
│ │ │6 年11月28日│ │號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CKYZTE32F5│ │ │ │ │
│ │ │7 ,欠費6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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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①106 年11月3 │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4時28分 │車處所停車經│ 5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四│
│ │②基隆市安一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7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2 月25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OKJDAH3093│ │ │ │ │
│ │ │8 ,欠費1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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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①106 年11月13│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8時52分 │車處所停車經│ 5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五│
│ │②基隆市仁三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7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2 月25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JKE8TH3096│ │ │ │ │
│ │ │1 ,欠費6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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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①106 年11月17│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1時28分 │車處所停車經│ 4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六│
│ │②基隆市仁一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6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2 月27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FYI0000000│ │ │ │ │
│ │ │9 ,欠費1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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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①106 年11月20│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2時37分 │車處所停車經│ 4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七│
│ │②基隆市仁一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6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2 月27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FRQP513181│ │ │ │ │
│ │ │7 ,欠費110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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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①106 年12月9 │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21時31分 │車處所停車經│ 5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八│
│ │②基隆市仁一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7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3 月14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FSFA9J32H5│ │ │ │ │
│ │ │8 ,欠費1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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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①106 年12月15│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8時25分 │車處所停車經│ 5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七十九│
│ │②基隆市義二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7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3 月4 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DAU5KJ31I6│ │ │ │ │
│ │ │5 ,欠費65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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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①106 年12月27│在道路收費停│①基隆市政府107 年│108 年7 月│罰鍰300 元│原處分│
│ │ 日13時10分 │車處所停車經│ 5 月23日基府交管│4 日新北裁│ │八十 │
│ │②基隆市仁三路│催繳不依規定│ 字第1RA000000 號│催字第48-1│ │ │
│ │ │繳費(未於10│②107 年7 月7 日 │00000000號│ │ │
│ │ │7 年3 月21日│ │ │ │ │
│ │ │前繳費,單號│ │ │ │ │
│ │ │:JV9Z5K30I9│ │ │ │ │
│ │ │4 ,欠費80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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