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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76號
原 告 沈哲言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19078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收受裁決書,此有被告送達裁決書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 10月4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8年11月4日(星期一)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8年11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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