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交,84,201906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4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盧俊安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上一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字第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 5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於108年5月22日實際領取簽收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寄存派出所之領取簽收資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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