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交再,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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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張至善

上列再審原告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 度交上字第170 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4款、第274條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交上再字第3 號裁定移送本院。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

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二、爰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則本院將依法處理(含以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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