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交,334,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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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34號
原 告 張雲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具狀向本院(經本院109年5月27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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