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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李舜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承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
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含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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