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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新昌醫事檢驗所(即陳厚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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