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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
原 告 余育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不服撤銷假釋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 分之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 項亦規定甚詳。
上開規定再按監獄行刑法第136條之規定,於受刑人對撤銷假釋處分不服所提起之撤銷訴訟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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