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0,交更一,23,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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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更一字第23號
原 告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10年8月3日以110年度交字第441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交抗字第3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惟因本件仍有下列程序事項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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