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1,交,591,2023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聰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 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尚應依原判決教示欄所載內容辦理,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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