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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7號
原 告 林璟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11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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