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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謝明峻
盧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丞堯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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