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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1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清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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