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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國強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
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交易字第22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 年9 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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