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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筑宇原名蕭珮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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