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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陳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775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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